从广东佛山托运一批货物到湖南株洲,托运双方约定价格为75元/立方,可当货主前去提货时,承运人却单方提高了托运价格。承运人的行为是否合法,而委托人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?
托运费引发纠纷
11月18日,株洲市刘先生的妻子从广东佛山购买了一张双人床和一个衣柜。“我爱人当时委托的是当地一家名为‘泰堡’的货运公司,当时他们给出的托运价格是75元/立方。”《法制周报》记者在刘先生提供的一张该货运公司货物托运单上看到,特约事项一栏确实写着货包送到家,价格为75元/立方。刘先生称,他妻子托运的货物有9个包装盒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84802117)托运方当时给她签了一份单据,但是单据上并没注明这批货物的立方数。
11月30日,刘先生接到了提货通知,让他感到意外的是,提货的托运公司变成了株洲新超货运托运公司。刘先生从货运公司卸货工人处得知,他的这批货只有4个立方米左右,如果按之前和泰堡货运公司约定的托运费,只需要不足500元的托运费。“但是他们现在要我再交860元,加上之前预付的200元,合起来我托运这批货要花1000多块钱。”对于多出的这些钱,株洲新超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刘先生费用明细,刘先生表示难以理解。
面对记者的来访,株洲新超货运公司负责人刘某表示,这860元钱并不是自己公司收取的,“我们代泰堡货运公司收取的,到底是什么钱,我们也不知道。”
记者随后拨通了泰堡货运公司负责人范某的电话,范某称,既然刘先生的妻子已预交了两百元钱运费,那么刘先生只需要交660元钱就可以了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84802117)但这笔费用到底是什么,他仍然没有给以解释。最后他强调,如果刘先生不付款,他就把货拉回去。之后便挂断了电话。
据株洲新超货运公司的刘某讲,他们接这单生意,会按照120元/立方向泰堡货运公司收取费用。如果按照泰堡货运公司和刘先生约定的75元/立方的托运费,“他们肯定会赔本。”刘某认为,泰堡货运公司是在用低价忽悠刘先生夫妻俩。
刘某告诉记者,这家货运公司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情。“上次有个客户和他们约定是65元/立方,后来货到了这边之后,他们又说约定的是平方价格。”
11月30日,在株洲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,株洲新超货运公司同意刘先生将货物提走。刘某称,刘先生只需要再交400元即可,其他运费由公司出面与泰堡货运公司协调。
株洲工商执法人员表示,由于泰堡货运公司远在佛山,株洲工商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相关执法行动,但是会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,调查此事。
律师 :消费者可通过明细约定维权
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德君认为,泰堡货运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约定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;泰堡货运公司即承运人,应当将货物以合理的路线、在合理的时间内、安全运送到单据中所确认的地点 ;刘先生即托运人,须向货运公司以单据中确认的收费方式计算支付运输费用。
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,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有异议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84802117)“以面积‘平方’计算货物运输价格不符合一般交易规则。如果泰堡货运公司以‘平方’主张计算价格,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。否则,刘先生有权要求依据“75元/立方”的条件支付托运费并提取货物。”
杨律师指出,株洲新超货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联运人,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,并不对刘先生直接负有法律义务;但因泰堡货运公司与刘先生托运费用未结清,株洲新超货运公司可以留置货物,行使留置权。
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杨德君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,在办理货物托运时,应当注意货物运单明细及各项内容,必须真实、详细 ;注明货物名称、重量、件数,按体积计费的货物的具体体积,运输包装方式,托运人与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,费用的结算方式,承运日期,运到期限(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),货物价值等,尽量作出明确的记载和说明。